1、职工申请:职工凭支取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由专管员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中心”审批:“中心”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单位印鉴是否齐全、提取申请书的金额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4、办理提取: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已办理联名卡的,资金转入职工名下联名卡内;未办理联名卡的,由会计科办理转账手续。
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在缴存满1年后即可进行首次提取,以后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提取时需要先进行缴存或完善缴存,提取完后则需要等待至少1年后才能再次进行提取。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提取(如购买住房、大病医疗等),有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因此,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1、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收据。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2、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