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合法。
2 因为在中国法律中,有犯罪记录并不代表一定不能进入校园或从事送货等工作,除非涉及到特定岗位的安全性要求,例如保安、教师等职位。
否则,雇主不能因为有犯罪记录就拒绝录用。
3 当然,雇主也有权选择合适的员工,如果有犯罪记录的员工的行为与岗位要求存在冲突,雇主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解除雇佣关系。
但是,如果雇主以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用,则是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1. **表示目的**:可以理解为为了某个目的或期待而采取某种行为或态度。例如,“以有待之”可能是说为了某个期待的目标而等待或准备。
2. **表示原因**:可以理解为因为某种期待或需要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以有待之”可能是说因为有所期待而做出某种选择或决定。
3. **表示方式**:可以理解为通过某种期待的方式来进行某事。例如,“以有待之”可能是说通过等待或期盼的方式来处理某件事情。
“以有待之”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表达,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确定其确切含义。在古文中,这样的表达可能需要根据前后文的内容来推敲理解。
不合法
毕竟就算有过犯罪记录,也已经服刑完毕,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再次融入社会获得工作,也是他们的权利,学校不能因为对方有过犯罪记录,就实行歧视而不让进校园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