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重组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之前,为了尽可能避免或减轻企业破产带来的损失,通过对企业经营进行重组和整顿,以重新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使其能够继续顺利经营和偿付债务的措施。
此举的原因在于破产程序会对企业和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预先进行重组和整改则可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从而降低破产率,避免破产影响全社会的情况出现。
破产预重组可能会不通过的情况包括: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以上情况均可能导致破产预重组不通过,从而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预重组,是指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或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参考方案,待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后,按照该方案执行。预重组是一种非诉程序,目的是为了减少破产程序的启动时间,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预重组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预重组进行了规定。
为推进破产预重组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8号)。
一、预重组的申请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20〕254号)第51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组申请书。预重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及有无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债务人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三)申请预重组的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处理的方式;
(四)申请预重组的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五)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是否进行预重组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预重组方案的内容
1、预重组的必要性;
3、预重组方案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
4、预重组方案的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预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仅能作为参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正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前,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但是,预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是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并进入破产程序前自愿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形成的。因此,预重组方案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后,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三、预重组协议的效力
预重组协议的法律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重组协议作为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参考方案,预重组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预重组协议因具有法定效力而对债务人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预重组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四、预重组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的适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19〕254号)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69条至70条的规定处理。预重组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对自身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安排。因此,在预重组阶段达成的重组协议应当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预重组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要注意在运用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平衡各方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