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侨务对象是指在国外居住或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其后代。
2. 这些人由于身处异国他乡,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得到中国政府的关注和帮助。
因此,中国政府设立了侨务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侨务问题,保护侨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侨务发展。
没有
侨光西公交车路线
2号线(广州南站-嘉禾望岗)
机场快线5号线(喜尔宾酒店-白云机场
快线5号线(白云机场a区国际到达厅a2号门-喜尔宾酒店)
10路(昌岗路总站-恒福路总站)
14路(赤沙总站(广东财经大学)-广卫路总站)
180路(沥总站(珠江御景湾)-广州>车站总站)
侨务工作对象
1.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5.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华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
6.港澳同胞眷属:指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