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向常住地镇(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镇(街)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公示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招聘报名表》并加盖镇(街)、社区(村居)公章,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和《公益性岗位招聘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3、用人单位采取面试、走访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确定招用人员名单,并对拟招用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的确定招用人选,办理录用相关手续
在填写就业困难认定公示时,应选择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认定类型。一般分为贫困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
贫困生指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大学生;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障碍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失业、下岗、困难再就业的人员;退役军人是指服役结束并已举荐安置但未能安置的退役军人。认真选择认定类型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能够实现公正认定和合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