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的意义:公民个人的存款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经济活动和人 民生活中起着重大作用,利国利民。
储蓄的作用:
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可以“变小钱为大钱,变死钱为活钱”,有利于国家现代化建设。
2.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一方面,国家通过开展储蓄业务,可以把市场上多余的一部分纸币采用信用回笼的方式吸收过来,可以有效地减少需求压力,使货币购买力和商品供应量平衡,保持物价稳定。
另一方面,银行吸收公民的个人储蓄存款,转化为生产投资,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消费品,从而增加货币回笼,保持正常的货币流通和物价稳定。
3.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公民的储蓄不仅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且是计划消费行为。
通过储蓄有计划地安排生活,有利于培养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是科学文明的消费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的体现。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