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眼睛视力下降是否可以评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视力下降可以评定为伤残等级。具体的评定结果取决于视力下降的程度以及是否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视力下降情况及其可能的评定结果:
1. 视力下降到 0.4:根据《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单眼视力下降到 0.4(4.5)属于六级伤残。
2. 视力下降到 0.12:根据《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单眼视力下降到 0.12(1.5)属于十级伤残。
3. 眼睛重影、视力下降到 0.1: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眼睛重影、视力下降到 0.1 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定结果需要根据当地伤残鉴定机构的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视力下降,建议您尽快到当地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便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B类行为)包括:
2、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3、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4、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6、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7、白天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8、白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2、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13、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4、白天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15、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6、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7、作业车辆占用车道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箭头指示标志灯的。
18、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快速车道行驶的;但大客车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19、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
20、夜间在有路灯的路段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1、白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中肾肺挫伤属于二级伤残。肾肺挫伤是指因交通事故引起肾脏和肺部组织损伤的情况,轻微的挫伤可能只会影响日常生活,但严重的挫伤可能会导致肾衰竭和呼吸困难等严重后果。
据此,若因肾肺挫伤而导致的伤残程度在10-30%之间,应认定为二级伤残,工伤保险会根据标准合理赔偿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