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
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被执行人有未成年子女不应该被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通过财产查控、限制出境等方式保全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也不应加重未成年孩子的负担和伤害。此外,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期间,其身份受到一定限制。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受到信用惩戒。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此基础上,被执行人案件终本后,其注册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来说,被执行人注册公司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1. 受限的信用: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这会影响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信誉,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对其信任度降低。
2. 法定代表人限制:根据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期间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此,即使被执行人注册公司,也无法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 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期间,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受到限制,这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4. 融资困难:被执行人信用受限,可能导致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等方面遇到困难。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期间注册公司会受到一定限制。建议您在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前提下,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再考虑注册公司。否则,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法律风险。